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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操作手册

作者: 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2014 年1-3月,财政部陆续发布或修订下列准则或解释,且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外,其他规定自2014年7月1日执行:

序号

准则名称

备注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

2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修订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新发布

6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新发布

7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新发布

8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

解释

9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解释

10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征求意见

 

 
 
          对于上述1-9项以下简称“新准则”,2014年1月1日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讲解等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旧准则”,下面对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分析,并对2014年7月1日首次执行新准则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报进行讲解。
        一、新旧准则差异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照《CAS 22—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详见准则第二条
实务中原持股比例不足20%,按照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下核算的投资,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规定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详见准则第三条
       3、强调合并时对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详见准则第五条
       4、主体可以将通过投资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直接持有的采用权益法。——详见准则第九条
      5、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明确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专项储备的处理。——详见准则第十一条
       6、投资分步变为联营按照公允价值认定法处理:投资成本为原持有权益的公允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即视同投资方处置原持有的股权然后再购入联营投资;分步购买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区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个别报表中的投资成本为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合并报表中视同处置原股权然后再购入子公司,原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详见准则第十四条
       7、联营分步处置变为投资的,视同全部处置联营然后再购入投资,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分步处置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区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个别报表中,剩余股权构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追溯采用权益法,剩余股权构成金融资产的—按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报表中视同处置子公司然后再购入股权,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详见准则第十五条
      8、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联营及合营投资,不再适用权益法;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不再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条件的,按权益法追溯调整。——详见准则第十六条
      9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处置时不结转,被投资单位结转时才结转)。——详见准则第十七条
     10、要求追溯调整,具体见三、2014年7月1日首次执行的衔接。
具体差异见:附件1《CAS 2—长期股权投资》2006VS 2014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1、明确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利益相关方的福利(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嘱及其他受益人等)。
       2、明确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明确计提范围包括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4、明确离职后福利计划定义: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包括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和养老、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增加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定义及账务处理;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5、明确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6、增加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披露要求,增加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福利的披露要求。
        7、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需追溯调整,比较报表不需要调整。
        具体差异见:附件2《CAS 9—职工薪酬》2006VS2014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增加“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3、库存股下增加“其他综合受益”项目
       4、增加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要求。
       5、增加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具体差异见:附件3《CAS 30—财务报表列报》2006VS 2014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投资性主体进行了详细定义。
       2、扩展了“控制”的定义,对“控制”的定义融入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情况下的各种情况,与原有实务中对控制的判断无实质性差异。
      3、明确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4、明确顺流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
     (1)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5、明确合并或处置业务与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处理相同。
        6、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具体差异见:附件4《CAS 33—合并财务报表》2006VS 2014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本准则为“补充性质”准则,在其他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规范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准则共分为十三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公允价值的定义、适用情况。
        第二章至第七章规范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包括框架的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运用(第二章-第七章是以金融资产为计量对象。
       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以及对象既可以为单独资产负债,也可以为组合。
       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平台,即为公允价值是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或假定最有利市场)的有序交易下产生的。
         第四章市场参与者,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参与方必须是在独立的、熟悉情况的、有能力并且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各方。
         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明确初始计量时,交易价格(买方价格)与公允价值(卖方价格)不一致时,差额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估值技术、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规范公允价值计量的取值。
         第八章-第十章,延伸到非金融资产、负债及自身权益工具、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第八章规范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第九章规范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十章规范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章规范公允价值披露。
         第十二章衔接规定,不要求追溯调整。
        第十三章明确自2014年7月1日执行。
        具体规定见:附件5《CAS 39—公允价值计量》2014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本准则规范了各类合营安排情况的会计处理: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集体控制,是指除全体参与方组合外,可有一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形成控制。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共同控制:是指除全体参与方组合外,仅有一种参与方组合才能形成控制。如为共同控制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
如为共同控制经营,除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外,其他交易或事项的处理均按照各自实际承担的金额进行处理,共同交易或事项按照份额分摊确认。
具体规定见:附件6《CAS40—合营安排》2014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本准则是在附注中细化规范合并报表中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本准则要求披露其他主体的确认依据以及在各类主体中要求披露的内容,并要求除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披露外,其他均要求追溯披露比较信息。
具体规定见:附件7《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
 
        二、2014年半年报与新准则的衔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在2014年半年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在半年报中进行补充披露。
 
        三、2014年7月1日首次执行的衔接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的内容如下:
      1、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通过投资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原权益法核算下未对被投资单位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专项储备按比例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确认。
       3、分步处置或收购股权的会计处理按照新准则进行调整。
       4、划分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至划分持有待售日起终止权益法核算。
       5、权益法核算下因处置股权结转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根据被投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追溯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增加“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不适用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按照准则要求追溯调整应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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