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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四大新政

作者: 编辑:来源: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13-12-02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一场紧急临时发布会证监会齐出四大新政。
        这四大新政就是重启新股发行并向注册制过渡、启动优先股试点、借壳上市执行IPO标准、设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限。


新股发行市场化向注册制过渡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无疑是四大新政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改革内容,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则是本次改革的重点。
        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证监会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原则自主配售网下发行的股票,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
        证监会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优先股试点将启
        而优先股重回资本市场的讨论已有一年多的时间。继近日证监会表示“优先股没有行业限制,不局限于银行”后,11月30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发行优先股的范围不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发行的公司均可。”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这里面发行方式上将有一定区分,公开发行的是指现在指导意见中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发,而非公开发行的则都可以,公开发行的具体如何定仍待确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国务院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则被视为优先股试点将加速的标志。
        虽然证监会对具体细则、实质试点启动时间及首发行业未有进一步表态,但优先股试点仍被市场认为是长期利好,亦被业内分析师认为是IPO新规出台的对冲政策。


借壳上市执行IPO标准
        上周六,证监会公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两条借壳上市“新规”:第一,借壳上市审核将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标准;第二,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新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的2011年8月,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提出借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
        新规定则明确,上市标准将“等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借壳上市门槛,有助于改变目前市场对绩差公司炒作成风的现状,防止市场监管套利;禁止创业板借壳,是担心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金分红设下限
        11月30日,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监管指引》)。证监会表示将加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监管工作,同时拟定了三档不同情形下的现金分红“下限”。
        《监管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对公司发展阶段进行三档分类,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分配占比对应最低要分别达到80%、40%和20%。
        三个发展阶段包括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证监会表示,监管指引的出台实际上是法规体系的重要变化,是在监管上加以梳理的结果。这次出台的《监管指引》并没有理念上的根本变化,但是把一些现有的监管经验和上市公司的分红方式进行了充实。证监会将通过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同时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同时,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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