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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国资改革的三大方向(二)

作者: 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6日

        找准改革切入点   正确划分两类国企
   

        就国企分类问题,现在有个非常危险的倾向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要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国企两类,这种分类的要害在于消灭中国的国资委创新体制,否定中国30年成功改革,必须给予高度警惕。
        公益性国企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企业在世界各国都有,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为主,主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然而,对于竞争性国企的提法,笔者认为并不科学,因为公益性和营利性相对,竞争性与垄断性相对。简单把国企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而没有厘清公益性国企该不该营利,现实中也很难界定像电网、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算不算公益性国企,因为它们显然不是竞争性国企,但它们又必须要营利。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国企是否应该涉足竞争性行业争论激烈,凡是主张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两类的人同时也认为国企应该退出一切竞争性行业。如此,未来国企的发展方向将是公益性国企归财政部管理,竞争性国企全面退出,如果竞争性国企不复存在,唇亡齿寒,届时国资委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将演变成与西方国家一模一样的模式,这是否定中国30年成功改革的做法,引人深思。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国企划分为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企两类。公益性国企可被视为“贵族企业”,其特点是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雇员和企业家具有公务员身份,纳入政府公共预算,主要由财政部门管理。营利性国企可被视为“平民企业”,其主要特点为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态,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属于一般民商法人,应由国资委管理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而言,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法律属性不同。公益性国企属于公法人,它通常是国有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国家的法人;它的经营者与国家公务员的地位相仿,其薪酬不一定太高,但有较高的社会和政治地位。而营利性国企是一般民商法人,通常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形态,在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中按商业原则运营,与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企业家是从人才市场作为职业经理人竞聘而来的,其薪酬完全由社会决定。
        第二,经营属性不同。公益性国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考核体系也不以经营利润为指标;而营利性国企一定以营利为目的,其考核指标均围绕营业利润制定。
        第三,经营范围不同。公益性企业通常是在关系国计民生却又不能营利的领域,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从目前来看,公益性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纯粹为提供公共产品而设立的企业,比如国防、城市道路和路灯等基础性设施的供应商;第二类是生产国家专营专卖产品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高度垄断的特征,不能由一般的私人提供,比如造币、烟草等;第三类是涉及邮政中普遍服务业务、铁道经营等改革过程中尚不能完全交由私人提供的行业,这些领域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也应当划入公益性国企领域。营利性企业则通常是在竞争的领域,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应属于营利性国企的范畴,既包括产业类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包括企业的集团公司)、也包括金融类的(如中投公司)。
        第四,财政预算不同。公益性企业由财政部管理,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列支国家公共预算。营利性的国企则属于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由国资委管理。
        通过上述比较区别,国有企业可以被清晰地划分为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企两类,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国资在竞争性领域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而且有利予彻底厘清国资委和财政部管理国有资本的分工彻底结束目前国资管理混乱的割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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