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水利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水利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
(三)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水利规划包括: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采砂管理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
(四)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利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水力发电、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等专项规划。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水利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的界定标准由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后实施。
三、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五)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落实流域统筹、综合规划要求,促进干支流、上下游科学有序开发。
(六)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角度,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评价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七)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技术导则和规范的要求,结合自然环境特征和水利规划特点,重点分析与相关政策法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功能区划等的符合性;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境、历史文化遗迹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规划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间接和累积性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牵头审批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恰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十一)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利规划、陆生生态、环境风险等环评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在更新和补充涉及水利行业专家名单时,应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协调配合
(十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十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在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补充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本轮修编的七大流域综合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十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有效的部门合作机制,实现环评与规划编制早期介入、全程互动,不断提高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促进水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2014年3月2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水利部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