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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 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2日

        根据新政发[2013]39号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9项:其中涉及卫生厅(6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等6项内容。
        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共28项:其中涉及卫生厅(2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2项。调整后共有4项合并的事项,其中涉及水利厅(3项):1.原由水利厅实施的,(1)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2)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等2项合并为1项,即:“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2.“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渔业航标审批”并入“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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